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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9-01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潍工职院字[2017] 2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高职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对学院给予的学籍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经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用电报或电话请假者,回校后补交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由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短期治疗可达入学体检标准者;

    2.入学后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参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考试,需要中止学业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并应加紧治疗,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于下一级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另外,新生入伍的需在新生报到两周之内,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校存档,一份寄回武装部。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两天内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未经注册者不论是否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一律按旷课论。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缴齐本学年应交学费,方能办理本学年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附有关证明预先向所在院系履行请假手续(用电报或电话请假者,回校后补交证明),经准假后方可缓期注册,不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院系)与转学


    第九条 学院一般不办理转专业(院系)、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院系)、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须经学院认可),转专业(院系)、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院系)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院别的专业(院系)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专业(院系)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有权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院系。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院系)、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转专业(院系)、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院系),由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和拟转入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由教务处负责与拟转入院校协商。拟转入院校来函表示同意接收后,由教务处负责将转学的有关手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省范围转学者,省教育厅批准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还需省教育厅与拟转入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协商,待省教育厅通知学院批准其转学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者,在接到其他院校的来函后,如教室、宿舍等条件许可,在征得拟转入院系(部)和主管教学院长同意的情况下,由教务处负责复函其他院校。要求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持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出具的各门课程、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材料、本人录检表复印件(省招办盖章)、我院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和本人档案,来我院接受审核;经拟转入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复函拟转出院校;正式转入手续,须接到省教育厅的书面通知后办理。

    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暑假前办理。凡申请转学、转院系、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属班级的学习,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四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勤超过该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主任审签,送教务处审批后,及时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中途不得复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院可酌情给予补助。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4.休学学生离校前必须办妥离校手续,离校时将本人学生证件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未办妥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提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具县(市)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可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条 考勤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实施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办理了选课手续的选修课以及各类教学实践环节)、晚自习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劳动、军训、早操、政治学习、形势教育等项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超假而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请假

    1.请假程序: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事先到班主任处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请假起止时间等班主任签署意见,并送院系办公室由辅导员具体办理手续。

    2.批准权限:

    (1)请假两周以内者,由院系批准;

    (2)请假两周以上但达不到休学条件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3)《请假单》一律由各院系辅导员保存备查,学生一般不得采取口头请假,特殊情况下事后须补填《请假单》。请假期满,应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期满未销假,由辅导员查明情况并向批准人报告。

    3.学生因公(如比赛、演出等)不能照常上课,须由有关单位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4.学生因请假失去课程结束考试机会的,一律按缓考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上课考勤

    1.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通报考勤情况。

    2.各辅导员要认真汇总所属各班的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汇报,对已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及时上报处理。对于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每学期期中、期末,各院系应公布旷课学生名单及旷课学时,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4.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按每学期下发的《学生平时成绩(考勤)记录表》对学生进行考勤。凡旷课达1/3者,应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考勤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小测验、抽查、点名、提问等。

    第二十三条 旷课学时的计算

    1.学生无故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本人已办理了手续的选修课、实验课以及晚自习等,按实际学时记旷课时数;

    2.学生旷考,每门课按旷课4学时计;

    3.不经请假私自离开学院和实习现场,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

    4.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专业每学期不进行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选修课、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均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七条 各门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试课期末考试和平时作业考核分别按80%、2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考查课期末考查成绩按7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其余30%的成绩要结合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提问及讨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残申请免修体育课某项目、申请免除其项目考核的,必须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建议书,经学院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而不上课、不考核者,按旷课、旷考论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以后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病申请缓考(包括考试过程中生病),须持指定医院或校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缓考手续;事假原则上不批准缓考。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缓考和正常补考同时进行,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中某门课程的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含教学实践课),无论任何理由,均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与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旷考、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及格者,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补考及格”或“作弊补考及格”字样。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中累计四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2.因缺勤须第二次休学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应该休学经学院动员后仍不休学者;

    5.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必须事先征询家长意见),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学生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课程应计入退学课程门数。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行文提出,报教务处审核后提请院长批准。学生在接到办理退学手续单之日起,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有关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回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办理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前如有不及格的课程,经学院同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作结业处理,结业后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及格后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及以上中途退学者,学院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上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